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7,汇总不同汇总_SOS版?HJH66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7,汇总不同汇总_SOS版?HJH66

pengzhiyu 2024-12-24 历史 4 次浏览 0个评论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7》SOS版HJH66,是对2017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的汇总,旨在为食品生产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保障新篇章——《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7》解析及汇总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旨在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本文将从《通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解析,并对不同版本的汇总进行梳理。

1、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品种日益丰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通则》。

2、主要内容

《通则》共分为九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了《通则》的适用范围、目的、原则等。

(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与受理: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内容、程序、要求等。

(4)食品生产许可的发放与变更: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发放、变更、延续等程序。

(5)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

(6)食品生产许可的撤销与注销: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撤销、注销等程序。

(7)食品生产许可的信息公开: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的公开范围、形式等。

(8)附则:对《通则》的施行日期、解释权等进行了规定。

《通则》的实施意义

1、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通则》的实施,有助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通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食品生产秩序,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3、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则》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不同版本汇总——SOS版、HJH66版

1、SOS版

SOS版是指《通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通则》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SOS版对《通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HJH66版

HJH66版是指《通则》的正式版本,与SOS版相比,HJH66版在内容上更加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7》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通则》的要求,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确保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以下是《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7》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变更、延续、监督管理、撤销、注销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便民高效、服务至上。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生产场所证明;

(五)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证明材料;

(六)检验检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一)申请人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二)生产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齐全。

第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不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二)生产场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齐全。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7,汇总不同汇总_SOS版?HJH66

(一)现场审查;

(二)书面审查;

(三)委托审查。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一)申请人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二)生产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齐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不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二)生产场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齐全。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审查;

(二)书面审查;

(三)委托审查。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一)申请人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二)生产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齐全。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不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二)生产场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齐全。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审查;

(二)书面审查;

(三)委托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一)申请人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二)生产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齐全。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不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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